一、基本必要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表》。点此下载: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档案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退休金)发放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情况材料,包括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开办企业、商业网点等。
(五)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交婚姻状况承诺书。
(六)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自有住房及户籍所在地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应提交公房租赁合同或房屋租金计算表等证明材料;申请家庭已在市场租赁住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需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七)诚信申报及授权查询书。
二、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如家庭成员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需提交补充材料:
(一)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的,需提供本年度住院医疗结算单。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劳模待遇的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工会部门出具的《劳动模范证》等证明材料。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分散供养特困证明》。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七)申请家庭成员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八)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财产分割等房屋转移行为不满五年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等证明材料。
(九)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确需证明的其他材料。
基本必要材料以及特殊情况补充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材料受理部门验视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后盖章留存复印件。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范围,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