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1.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2.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南宁市辖区和各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提取材料:
一、租赁商品住房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二、租赁公租房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租金缴交凭证(原件)。
提取时限和额度:
1.租赁商品住房
时限: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可提取1次。从未提取过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且不早于职工在我中心开户缴存的起始月。
额度:从2019年4月1日起,每人可提取的最高限额为720元/月(之前仍按480元/月计算),每年可提取1次,当年未提取的,可累计计算。
2.租赁公租房(廉租房)
时限:租赁合同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租赁合同终止后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提取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