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于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应事先由区(县)社保分中心批准同意。
办理材料
1、待遇享受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原件(若原始票据无医疗费用明细的,还应当提供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若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诊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算清单;
(4)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显示医疗费用中存在打包费用的(如:治疗费、材料费、中草药费等),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该打包费用的明细信息。
4、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报销本人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待遇享受人非工伤人员本人的,应携带与工伤人员有明确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
(3)申领异地就医交通费的,需携带经区(县)社保分中心核准的交通工具费用原始凭证。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医疗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注3:提供的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工伤(亡)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受理审核单》,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