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职工医保参保人住院过程中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如下:(包括已办理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急诊人员在备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91%、退休93%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85%、退休9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80%、退休85%
补充说明:治疗恶性肿瘤(限放疗、化疗、内分泌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免疫治疗或手术治疗)、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符合上述2种(含2种)情形以上的,支付比例不累计提高。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从市内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特定病种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包括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按规定转诊或不按规定转诊到备案城市以外的城市住院):
(一)参保人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就医的,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二)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就医的,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三)参保人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急诊抢救除外),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