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一)失业登记。
1.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先按规定登记失业,取得《就业创业证》,其中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失业。
2.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失业。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不须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灵活就业登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汕头市灵活就业承诺书》(表单2)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就业(在《就业创业登记证》登记灵活就业)。各区县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需通过就业失业登记系统、社保系统查核该人员是否属于单位就业人员。
(四)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本点与第3点灵活就业登记从时间次序上不作要求)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按季度(或半年,或年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个半年、或上个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即2019年第2季度可申请2019年第1季度符合条件的补贴,或2019年上半年可申请2018年下半年符合条件的补贴,或2019年可申请2018年度符合条件的补贴,依此类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从登记灵活就业同时又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的月份起算。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登记灵活就业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保之日起1年内提出。符合条件人员开始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后,因故有部分月份未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的,如属于一直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仍可按实际缴纳灵活就业社保月份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如属于灵活就业状态变化(指失业或被单位正式录用)的,重新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查验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或离校未就业(毕业后一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并按本办法第七点办理流程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