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下列居民可以在当年度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3个月内办理中途参保手续,缴纳剩余月份的保险费:
(一)困难居民;
(二)新入(迁入)本市户籍人员;
(三)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当年度毕业的本市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
(四)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人员;
(五)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
(六)本市户籍刑满释放人员;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相关介绍:
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相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年度中途办理参保手续的,自缴纳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相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