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规定。
门特病种待遇有效期
参保人自办妥门特病种认证手续之日起至病种待遇有效期到期当月的最后一天,按规定享受门特病种待遇.对属于设置有效期的门特病种,期满后参保人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 应当重新办理认证手续。对属于长期有效门特病种,参保人可长期享受待遇。
《通知》实施前已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可按《通知》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直至期限届满。按《通知》规定属于设定有效期的病种,参保人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办理病种认证手续方可继续享受待遇;属于长期有效的病种,不再重新办理认证,可长期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