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条件
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相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年度中途办理参保手续的,自缴纳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相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的,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至其出生之日。
参保人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期间就业(含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条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只能享受职工或者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该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