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社区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当年浙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指导线执行,目前分别按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执行, 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补贴分类、分档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基本补助对象养老服务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在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政策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和长护险待遇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