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肇庆和老家同时买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可以合并累计吗?待遇能同时享受吗?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文规定: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