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自建房提取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结办时限: | 手续齐全情况下,经过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业务办理须知》 | ||||
办理条件: | (一)非贷款建造自住住房的: 1、未办房产证的[须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本市辖区外的自建房不受理申请],提供:①镇以上城建(或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证;②以下资料其中之一:镇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表。(在城镇规划外的农村建造、翻建的,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 2、已办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 3、建房总造价的计算以住房建筑面积乘以我市城区建设工程(私人住宅)的参考造价标准[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建房造价书的造价标准,申请材料没有载明建筑面积的,以现场勘察为依据,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基底面积乘以建筑层数(超过3.5层的以3.5层计算),以该套自建房提取过的,不需现场勘察和提供造价,以原申请人提供的造价标准计算]。 4、提取总额不超建房造总价,首次提取须提供以上资料,其后提取的提供身份证。 (二)贷款建造自住住房的: 1、首次提取:土地权属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表)、建房造价书、借款合同。 2、其后提取的提供身份证。 | ||||
办理流程: | 经办人带齐以下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柜台办理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1 | 缴存人身份证(已婚的需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 | 原件(1份) | |||
2 | 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提取房产的分配协议,未婚的提供户口簿等)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3 | 本人肇庆市开户的一类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非贷款建造自住住房、未办房产证的 | |||||
4 | 镇以上城建(或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证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5 | 以下资料其中之一:镇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表。(在城镇规划外的农村建造、翻建的,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非贷款建造自住住房、已办房产证的 | |||||
4 | 房产证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贷款建造自住住房 | |||||
4 | 土地权属证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表)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6 | 建房造价书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7 | 借款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1份) | |||
收费标准: | 无 | ||||
办理机构: |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联系电话: | 0758-12329 (人工咨询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办理地址: | 市公积金中心: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 鼎湖管理部:肇庆新区金花路1号(即行政服务中心) 高要管理部:高要区南岸城区府前大街9号(即行政服务中心)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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