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申请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与注册地一致)首次在沈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给予每年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每年12000元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为2年。享受补贴期间,每带动1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每月增加500元,每月最多增加1500元。
申报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到本人创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正常经营每满一年发放一次补贴。
申请所需要件
一、《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增加补贴申请表》;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创业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出境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八、申请带动就业补贴需提供被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困难家庭大学生申请补贴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在有效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附件5)、家庭主要成员(以户口簿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证明;
(4)脱贫家庭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证明;
(5)特困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孤儿毕业生需要提供个人有效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7)残疾毕业生需提供市级以上残联部门颁发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8)烈士子女需提供户口所在区县或定期领取抚恤金所在区县的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9)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联系方式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补贴联系方式
和平区人社局:024-31912283
沈河区人社局:024-22898825
铁西区人社局:024-25711252
大东区人社局:024-88219525
皇姑区人社局:024-86264370
浑南区人社局:024-23910898
于洪区人社局:024-85831307
苏家屯区人社局:024-89121280
沈北新区人社局:024-89863050
新民市人社局:024-87851026
辽中区人社局:024-87821329
法库县人社局:024-87125305
康平县人社局:024-87338066
经济开发区人社局:024-64689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