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应参加工伤保险?
(一)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我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021年4月1日起,广东省施行《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八类特定从业人员均可由所在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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