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低连续缴存期限要求;
(二)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等原则不超过12个月。其中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七)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八)买卖合同双方已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贷款审批完成后,再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办理同时办理);预售商品房的,双方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