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缴存人及配偶,在金华市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公积金贷款且已办理按月提取的,可选择一套本人或配偶为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按月提取公积金业务。
申请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偿还当月贷款本息额,提取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大于还贷提取保底金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底金额为1.5万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底金额则为100元。经审核同意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
【申办】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还贷银行卡,到公积金中心或有金融委托业务的银行申请办理。如需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配偶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共享信息无法获得婚姻信息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经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申请人与管理中心签订《金华市住房公积金商贷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协议书于签订次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