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无现有住房,且当年未提取过公积金的,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
每户家庭每月提取不高于2000元,提取后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0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自动终止租赁住房按月提取业务。
缴存人及配偶,在金华市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公积金贷款且已办理按月提取的,可选择一套本人或配偶为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按月提取公积金业务。
申请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偿还当月贷款本息额,提取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大于还贷提取保底金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底金额为1.5万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底金额则为100元。经审核同意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