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贷款办理须知
一、告知事项
(一)贷款对象:
职工开户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月后,连续正常缴存月份满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贷款和发放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在职职工。
(二)申请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且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一年以内提出申请;
6.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三)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形:
1.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2.家庭名下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且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二套房贷款;
4.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且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二次公积金贷款;
5.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6.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7.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8.购买使用年限少于70年的商品房的;
9.房屋为加名所得、继承所得、赠予所得、同户籍成员之间或直系亲属之间购买所得的;
10.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信用不良情节较重,不予贷款: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2)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3)为他人担保贷款且未结清的;
(4)信用卡当前存在逾期(欠缴年费除外);
(5)申请组合贷款的,近2年内,征信报告显示有不良贷款记录3次(含)以上的;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近2年内,征信报告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含)记录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含)记录(欠缴年费除外);
(6)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且未全额退款的或已全额退款但自全额退款之日起未满3年的;
(7)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自确定之日(未放款)或该笔贷款结清之日(已放款)起未满3年的;
(8)公积金贷款存在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且自该笔贷款结清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即:(缴存职工最近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额×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12+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
所购房屋的产权存在多人按份共有的,根据约定份额分别计算申请人的可贷额度。
目前肇庆市直及各县(市)区每个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限额分别如下:
1、首次公积金贷款限额:
(1)市直及端州区为:
个人贷款限额:20万元/人;40万元 /家庭(含二人以上);
(2)高要市、鼎湖区、大旺高新区、四会市为:
个人贷款限额:18万元/人;36万元 /家庭(含二人以上);
(3)德庆县、怀集县、封开县、广宁县为:
个人贷款限额:15万元/人;30万元/家庭(含二人以上);
2、二次公积金贷款限额:
分别比照上述首次公积金贷款的限额,每套房单个申请人减少5万元;有两个或以上申请人的减少10万元。
【注:职工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可以同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办理商业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年限以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五)贷款年限:
1.购买商品房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购买二手房和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年限为25年。
2.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六)贷款首付比例:【提示:下列的购房首付比例只适用于纯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须按商业银行的规定执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贷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1、购买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比例
(1)对不拥有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总房价的20%;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总房价的20%;
(3)对拥有1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总房价的30%。
2、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
购买首套二手房的,须同时参考房屋的契税价、合同价、市场评估价,取最低值作为购房总价。首付比例如下:
(1)房龄10年以内:首付比例占总房价的30%;
(2)房龄10年以上:首付比例占总房价的40%;
(3)房龄15年以上:首付比例占总房价的50%;
(4)房龄达到20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受理贷款申请。
备注:房龄计算由竣工之月起截止到申请贷款当月。
3、自建房的最低首付比例
自建房属首套房的,参考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城区建设工程参考造价、建设工程造价(预算)书和抵押房屋评估价,取最低值为房屋总价,可贷额度不超过总价的70%,房龄超过20年的房屋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
(七)贷款利率:
二、办理类业务事项(点击图片可查看相关消息)
办事大厅和咨询电话
市直(含端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4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鼎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肇庆新区金花路1号;
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府前大街9号行政服务中心内;
四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四会市广场北路3号 (行政服务中心);
高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肇庆市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1、12号窗口);
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广宁县南街镇城南大道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广宁国际家居中心内);
德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 :德庆县德庆大道17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东;
封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封开县江口镇府前路3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怀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地址:怀集县怀城镇金鸡头县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58-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