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①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且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金华市。
②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