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1、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且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本市。
2、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材料: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2.男女双方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法的结婚证原件
3.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
4.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现场复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