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我市连续居住并申报登记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其中一年内登记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一个月的可视为连续居住,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2.持有营业执照六个月以上并实际经营的;
3.签订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
4.签订并实际履行农业承包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
5.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2.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
3.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
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三、连续就读:
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3.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其他人才(以最新发布的紧缺人才导向目录或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为依据) ;
4.在本市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40万元以上的人员。
5.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