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衔接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
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
二、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
三、其他情况
(一)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
(二)雇佣期、实习期、服务器、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