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长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如下:
1、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
3、参保人员本人需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
4、参保人员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注: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