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义乌人才购房补助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向政府申请购房补助资格,政府以购房优惠的方式给予购房补助。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共8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国家级引才工程及特支计划入选者);
3.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省级引才工程及特支计划入选者):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浙江省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人员;
6.硕士学历学位(全日制脱产取得)人员:
7.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8.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或浙江省核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人员。
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含聘任制公务员)按学历学位享受人才购房补助政策。由企业自主评定的职业技能等级人员,仅限在该企业工作时申报有效。
(二) 适用条件
1.在义工作且信用良好及以上其中第1类人才每年在义实际工作时间累积不少于3个月,其他人才应全职在义创业就业。
2.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两处及以上不动产(含网签备案),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政策,1999年7月20日后未享受批建宅基地待遇(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
3. 2-8类人才还需同时满足
①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属干我市在编公务员、参公人员,并已在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垂直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②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其中申报时连续社保缴纳时间2年及以上的,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5年及以上:社保缴纳时间未满2年的,承诺服务年限=7年一已服务本市用人单位年限。
③距法定退休时间5年以上,且服务本市年限不少于7年。
二、补助标准
实际购房优惠额在优惠标准限额内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夫妻双方均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三、相关规定
1.申请人购房补助资格1-6类人才优先安排;7-8类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实行年度定额制,每年集中申报1次,按累计在义缴纳社保月数优先,月数相同的持有不动产数少的优先顺序安排,已取得购房补助资格,但未在有效期内购房的人才,连续电报不得超过两次。
2.申请享受本政策人员应承诺不再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住房政策。
3.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所购住房,1类人才5年内,其他人才承诺服务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承诺服务年限按社保缴纳时间认定(1类人才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自签订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算。1类人才5年后,其他人才承诺服务年限期满后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其购房后在义累计社保缴纳情况(通过挂靠方式缴纳的社保年限不予计算)认为其符合承诺要求的,由市自规局办理解除限制的相关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房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4.2-6类人才承诺服务期满后未履行承诺服务年限的,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购房补助。应退回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总额*(在义乌实际服务月数÷承诺服务月份)。
5.申报补助前的在义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购房补助资格申报截止时间。1类人才的在义工作时间按所在单位认定、工资发放材料、个税缴纳记录、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等确定,其他人才的在义工作时间按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缴纳时间计算。人才购房补助资格有效期为1年。
6.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须为义乌市注册的单位。
7.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并获得购房补助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本市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四、办理流程:
(1)申报。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中的“义乌i人才”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2)初审。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其他申报人员由所在镇(街道)审核,主要审查申请人员实际工作情况。
(3)联审。市人才办、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建设局、自规局、民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审核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联审通过人员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人员为具备购房补助资格人员。
5、咨询电话:0579-8543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