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在登记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申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应在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首次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时,办理单位参保信息申报手续。
二、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到注册地市、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等参保信息。
2.单位在办理上述申报手续时,需准确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单位名称、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表》等信息。对“江苏省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暂未能提供共享信息的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3.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登记信息后,编制单位编号,打印登记表单,供单位核对后签字确认。
4.单位经办人应办理实名登记手续,如实申报其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手机号码,其中手机号码需通过短信动态密码验证。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妥参保信息申报手续后,还应立即到税务征收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征收相关手续。
2.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单位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表》,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于2021年10月11日正式上线,为避免单位经办人二次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尽量共享社保部门登记的单位参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