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接转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档案转递程序:
1.被江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录(聘)用毕业生的档案,由录(聘)用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同志凭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江门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被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录(聘)用毕业生的档案,由当地政府组织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有机要权限)开具的调档函原件到江门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3.改派到外地企业(不含央企、国企)就业的毕业生凭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有机要权限)开具的调档函原件到江门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