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补贴对象
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三、补贴标准
补贴:每年最高6000元
四、补贴期限
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