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1233 工程”的奖励方式
对入选的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和创业带动就业优质企业,分别授予“XX年度株洲市创业带动就业优质企业”和“XX年度株洲市自主创业就业先进个人”奖牌,同时按规定颁发奖励资金。
株洲“1233 工程”的奖励标准
获得“株洲市创业带动就业优质企业”的奖励标准为大型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家、中型企业不超过50万元/家、小型企业不超过10万元/家。获得“株洲市自主创业就业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为不超过5万元/人,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直接拨付到“1233工程”获奖对象的银行账户。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株洲市创业带动就业123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