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及各企业:
为进一步营造人才强区战略的良好环境,有力支持和服务海内外人才来大亚湾就业创业,打造人才集聚高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经区管委会同意,决定对我区创新创业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大亚湾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指的是纳税年度内在大亚湾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大亚湾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大亚湾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累计工作满90天,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累计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各类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如下六大类: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人才等;
(二)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或“特支计划”的科技创新类领军人才或科技创新类团队核心成员、广东省“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等省级人才;
(三)入选“天鹅计划”的领军人才或科技创新类团队带头人、管理期内的东江学者、拔尖人才、首席技师等市级人才;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对企业(科研机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或技术人员;
(五)在企业(科研机构)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被国家、省市(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补贴标准
(一)申请人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已缴税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包括如下六个方面: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申报程序
创新创业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一般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拨付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一般为用人单位财会人员)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财政补贴时需递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申领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人才认定(入选人才项目证书或学历学位职称)等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在大亚湾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90天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等;
6.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二)受理。创新创业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每年统一集中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受理,7月1日~8月15日为集中受理时间。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两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三)初审。申请人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后,直接到指定经办地点提交资料,然后根据人才类型商转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人才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四)复审。初审后由区人社局将申请人资料转区税务局对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诚信记录、工作时间等进行复审,然后由区税务局出具复审意见。
(五)核拨。对经复核无异议的申请人,通过区人社局汇总形成拟财政补贴人员名单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人社局将补贴金额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四、监督管理
(一)创新创业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今后,所需经费列入区人社局年度财政预算。
(二)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补贴,取消该申报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列入征信系统的失信名单,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属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各司其职,履职尽责做好相关受理、初审和核拨等业务;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视实际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大亚湾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大亚湾区人社局 大亚湾区财政局 大亚湾区税务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