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申请条件: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
(2)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劳动合同;
(3)单位银行账户;
五、申请说明: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六、注解:
④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前往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a.4050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b.残疾人员;
c.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d.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e.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f.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g.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⑤建档立卡贫困力:指扶贫部门认定的户籍属于我省及东西部扶贫、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指父母或其本人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