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一)2020年2月9日起,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即此前没有在江门进行就业登记,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企业按规定为相关人员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次性500元/人。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四、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劳动合同,企业银行账户。
五、申请说明: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3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本补贴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湖北籍劳动者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企业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已享受《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江人社发〔2020〕50号)“招工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