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作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非本市户籍劳动力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
(二)被介绍劳动者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具体为没有以下情形:参加社会保险、就业登记、登记注册创业主体)。
(三)被介绍劳动者在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每人400元,对自然年度内累计成功介绍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年度内成功介绍人员标准均上浮为500元/人,累计成功介绍人数300人以上的,年度内成功介绍人员标准均上浮为600元/人。
四、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
2.户口簿;
3.被介绍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4.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五、申请说明: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自然年度向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且本自然年度产生的劳务协作补贴应在下个自然年度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
本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职业介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