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对停留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以下统称救援者)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救援者不得收取拖车费用。
2.高速公路吊车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车辆抢修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开展救援服务前,救援者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明示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救援服务事项、施救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等。收费时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救援服务的管理,健全相关规章制度,通过签订协议、考核、回访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确保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正常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