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据实给予劳动者补贴;补贴标准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劳动者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
四、申请说明: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具体要求按《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0〕1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