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①。
2、申请条件:
(1)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②类型登记就业;
(2)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及期限:
(1)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 准提高至 273 元/人/月;
(2)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至 191 元/人/月;
(3)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至 82 元/人/ 月;
(4)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
4、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毕业证书(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
(3)个人银行账户。
5、申请说明: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注解:
①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
② 灵活就业: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为自然人提供有偿雇佣服务,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种养,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就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