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失败补偿
1、补贴对象:港澳居民⑩。
2、申请条件:
(1)港澳居民在江门市首次创办企业,至少带动1人就业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2)经营满1年不满3年创业失败(因破产清算、资不抵债等原因注销营业执照的),且注销营业执照3个月内未再次领取营业执照。
3、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两部分总额最高5万元:
(1)根据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经营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
(2)根据港澳居民学历情况(以申请补贴时的学历为准)给予补贴,大专以下补贴1000元,本科补贴3000元,硕士研究生补贴5000元,博士研究生补贴1万元。
4、申请材料:
(1)创业实体破产清算报告或资产负债报告等材料;
(2)毕业证书;
(3)港澳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
(4)个人银行账户。
注解:
⑩港澳居民:指符合内地规定劳动年龄内的香港、澳门户籍居民,以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户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