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2、申请条件:
(1)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3、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孵化补贴。
4、申请材料:
(1)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2)六类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市外返乡人员提供社保缴费记录)、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4)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3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说明);
(5)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
5、申请说明:
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