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主动申报注销的,因撤离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撤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搬离注销证明材料;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撤离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材料。
2、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撤离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骗领居住证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3、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应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