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引才伯乐”交通食宿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对象
我市聘请的“江门引才伯乐”(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江门引才伯乐”证书》的江门市战略合作高等院校的高层次人才管理和毕业生就业推荐相关负责人)。
二、申请条件
受江门市和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邀请来我市开展人才工作(我市用人单位需邀请“江门引才伯乐”来我市开展人才工作的,应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江门引才伯乐”发出《邀请函》)。
三、提交材料
1.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邀请函;
2.“江门引才伯乐”交通食宿补贴申请表;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受理机构(部门)
按照“谁邀请,谁受理”的原则,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机构(部门)受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到受理机构(部门)或通过网络提出申请。
五、补贴标准
1.城际交通补贴:
广东省内(不含江门本地): 300元/人/次;
香港:600元/人/次;
澳门:300元/人/次;
广西、湖南、江西、福建、海南、安徽、湖北、贵州:2000元/人/次;
重庆、陕西、四川、云南、河南、河北:2800元/人/次;
其他省份:3300元/人/次。
2.食宿补贴:1000元/人/日。
六、补贴发放方式
经核定后,一次性发放。
七、管理要求
1.本指南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
2.自2019年2月18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适用本指南,可按本指南规定申领补贴。
3.“江门引才伯乐”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有变动的,“江门引才伯乐”应及时告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江门引才伯乐”交通食宿补贴,按《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人才发〔2019〕2号)规定执行,从人才发展专项工作经费列支。发放时应填写《“江门引才伯乐”交通食宿补贴申请表》。
5.“江门引才伯乐”交通食宿补贴由受理机构(部门)按照经办、审核、审批核定后发放。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发放。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取得补贴的,列入“黑名单”;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