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政策
简介: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30万元(各统筹地区略有差异)以下的医疗费用问题,减轻参保患者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范围
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市州)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参保费用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不低于120元/人/年(各统筹地区略有差异)。参保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保障标准
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30万元(各统筹地区略有差异)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不超过10%,余下的费用由统筹区(市州)经办机构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
温馨提醒
参保职工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才能享受当年大病医疗互助,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医疗互助。医保部门特别提醒,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要注意按时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