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全民保理赔须知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前如已患如下重大既往症,并因此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具体重大既往症包含: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2)肝肾疾病,包括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3)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包括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4)肺部疾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
附:免责条款: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因下列任何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
(二)患有性传播疾病、艾滋病( 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阳性)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三)医疗事故;
(四)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五)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六)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
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或罹患疾病导致发生治疗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