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含农业转移人口)、符合规定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城市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持有居住证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城区户籍,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
二、 申请对象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城市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婚姻、抚养、赡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养)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或成员中有已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和已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在未退出已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和原保障家庭的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独立申请住房保障。
1.年满30周岁且未婚的;
2.孤儿年满18周岁后的;
3.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与监护人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本市城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城市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配偶为非本市城区城镇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城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城区没有因出售、赠与、征拆等方式处置过住房,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大变故、离异导致在2年内转让房产的除外。同时,属上述重大变故的还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除符合上述(一)(二)(三)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城区户籍,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
2.在本市不拥有机动车辆(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四、申请地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在保障信息系统中及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公积金、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不符合的原因。
五、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收入证明资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及其他收入)。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社区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城市引进人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属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明材料,确无居住证明材料的由市房产局进行核实。
特别注意:有以下情形的纳入申请人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签订房屋买卖网签合同的住房;
3.法院判决、受赠、继承等其他方式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拥有多处自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