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土地征收政策

地方特产2022-09-15 21:24:28智慧百科

株洲土地征收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现将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市本级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2),各县市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设立一个区片。各县市征地补偿区域划分为两个区片(见附件4)。

  四、青苗(生产)补偿费、生产设施补偿费、苗圃搬迁移植费、迁坟费、造塘建设费标准仍按《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地类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确认。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地类别由国土部门确认。

  六、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市本级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2),各县市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设立一个区片。各县市征地补偿区域划分为两个区片(见附件4)。

  四、青苗(生产)补偿费、生产设施补偿费、苗圃搬迁移植费、迁坟费、造塘建设费标准仍按《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地类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确认。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地类别由国土部门确认。

  六、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本文标签: 标准  补偿费  补偿标准  按本  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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