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参保职工申领病残津贴注意事项
1.病残津贴停发、续发与补发参照基本养老金停发、续发与补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2.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不得在不同地区同时享受病残津贴,也不得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3.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4.参保人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就业的,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从重新缴费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5.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
6.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死亡的,由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按规定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7.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被鉴定人个人承担。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次月起发放病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