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
《管理办法》指出,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租赁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指分散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
申请方式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
《管理办法》明确了租赁补贴申请方式,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租赁补贴申请。
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
(一)已取得所属县(区)城镇户籍,并在所属县(区)工作或生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城镇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
(四)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不含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转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
☞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60平方米
《管理办法》规定,由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水平等动态情况,发布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
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1人户按照1.5人计算,2人及3人户按实计,4人及4人以上户按4人计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租赁补贴系数为 0.98,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系数为0.9。
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人数标准×补贴系数标准。
按月发放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协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管理办法》规定,租赁补贴从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按月计发,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代发方式转入申请人的账户,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补贴协议合同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补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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