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对象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
6、失地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
10、退役士兵。
11、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12、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认定方式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8号)规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劳动者,需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