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迁入条件: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3.军人身份证件
4.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a.出生医学证明;
b.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
c.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d.公安机关户籍档案或系统中记载的申请人或关联人的父母子女关系信息资料。
办理单位: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另有文件规定或市、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时限:
1.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
2.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