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信用评级补助项目实施细则
为鼓励信用评级机构推进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改善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环境,通过信用评级带动推进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的通知》(江开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补助的对象应是具备以下条件的信用评级机构:
1、依法设立,符合《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主要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局或广州分行)的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具备在江海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资质。
二、补助标准
支持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江海区科技企业评级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每完成一家给予信用评级机构5000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信用评级补助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信用评级补助资金申请表和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信用评级汇总表;
(二)企业与信用评级机构签订的评级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出具的参评企业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
(四)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区科学技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制作目录,并将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提交至江海区科学技术局进行审核,联系电话:3861305。
四、补充说明
1、本政策与区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相同政策需要区本级配套的部分。
2、申报单位存在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确认,由区科学技术业务的管理部门取消当年扶持资金或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附件:
1.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信用评级补助资金申请表
2.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信用评级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