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被注销人员刑满释放
迁入条件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或配偶、父母、子女、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
2.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或单位接收证明。
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下列情形之一即可:
a.出生医学证明;
b.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
c.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d.公安机关户籍档案或系统中记载的申请人或关联人的父母子女关系信息资料。
办理单位: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另有文件规定或市、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时限:
1.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
2.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