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离婚回原籍落户
迁入条件: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必须)
2、离婚证 (必须)
3、申请迁入立户的,须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凭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非必须)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
2.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
1.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0元
2.免征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0元
申报入口:点击进入
办事网点查询入口: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