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和购药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障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全额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80%救助;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按70%救助;
(四)本市户籍的0-14周岁(含14周岁)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病种的参保儿童按80%救助;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救助。
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额为12万元。具有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开展救助,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